【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公職◆民法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7 下列何種情形係以公同共有物為標的所為之負擔行為?
(A)拆除公同共有物
(B)出賣公同共有物
(C)移轉公同共有物所有權
(D)設定公同共有物擔保物權


答案:B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憤怒鴿_103三等地政 小二下 (2013/12/03)
小弟物權法略知一二,補充之。公同共有物是幌子!別被迷惑了。A:拆除是事實行為B:出賣是負擔行為或稱債權行為C:移轉所有權是物權行為D:設定擔保物權是物權行為負擔行為(債權行為):如買賣契約、贈與契約,其成立並未發生物權變動!一定要透過物權行為才會發生物權變動.....看完整詳解
1F
Jerome Lee 國二上 (2013/11/22)
負擔行為:當事人僅約定為一定給付之法律行為; 亦稱為債權行為或債務行為。負擔行為包括契約(買賣or租賃)及單獨行為(如捐助行為)。其主要特徵在於負擔行為一旦做成,債務人即負有給付義務。

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不同在於處分行為以處分人就該標的物有處分權能為要件,否則構成無權處分。反之負擔行為僅行使債權人取得特定請求權,行為人不以有處分權能為要件。

17 下列何種情形係以公同共有物為標的所為之負擔行為? (A)拆除公同共有物..-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