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何者,非訴之客觀合併? (A)被告持支票向原告借款,原告以一訴提起..-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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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 きんじょうすい 高三上 (2022/02/13)
訴之客觀合併? 為達訴訟經濟及統一解決紛爭之目的。訴的客觀合併,既在使相同當事人間就私權紛爭,利用同一訴訟程序辯論、 裁判, 以節省當事人及法院勞費,並使相關連之訴訟事件受同一裁判,避免發生矛盾 所以 按客觀的預備合併之訴,其本位聲明與備位聲明雖應為相互排斥而不能並存第一彈中打不中 第二彈再發 。 (C)預備的合併 舉例說明如下: 原告主張與被告訂立A物的買賣契約,並已經支付被告買賣價金20萬元。其訴之聲明請求命被告 1st交付A物並移轉所有權予原告,同時聲明,如前一請求無理由,則請求命被告2nd 返還該已付價金20萬元予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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