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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見解,斟酌參考
我覺得你可以依據地方制度法第34條第一項的規定去推
縣市的會期有分30日跟40日
鄉鎮市民代表會的會期有分12日跟16日
(第二項說過延長的會期不得作為質詢之用,那就先不考慮延長日數)
如上述的法條所說 縣市質詢日期不得超過會期總日數1/5
那我認為應該就是指不得超過30÷5=6日,40÷5=8日
同樣的鄉鎮市民代表會是說1/4 那就12÷4=3日 16÷4=4日
個人是這樣想的 若有錯誤歡迎考友指正!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22條:
17 下列有關地方議會的敘述,何者錯誤? (A)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