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關於專科學校法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專科學校修業年限依年制分別為二年及五年
(B)專科學校畢業應修學分數,二年制不得少於80學分
(C)專科學校畢業應修學分數,五年制不得少於180學分
(D)專科學校學生修畢應修學分成績優異者,五年制得縮短其修業年限1年,二年制得縮短其修業年限半年
統計: A(18), B(66), C(439), D(160), E(0) #322943
詳解 (共 3 筆)
B選項:第28條
C選項:第28條 改為220學分
D選項:第28條 專科學校學生修畢應修學分成績優異者,五年制得縮短其修業年限一年, 二年制得縮短其修業年限半年
補充:
未在修業期限修滿應修學分者,得延長其 修業年限二年;其縮短、延長修業年限之辦法,由各校擬訂,報請教育部 核定之。
專科學校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
(A) 專科學校修業年限依年制分別為二年及五年
(B) 專科學校畢業應修學分數,二年制不得少於80學分
(C) 專科學校畢業應修學分數,五年制不得少於180學分→X
(D) 專科學校學生修畢應修學分成績優異者,五年制得縮短其修業年限1年,二年制得縮短其修業年限半年
第 33 條
專科學校修業期限分二年制及五年制。(A)但性質特殊之科別,為教學上之需要,須增減修業年限者,得報教育部核定之。
專科學校畢業應修學分數,二年制不得少於八十學分(B);五年制不得少於二百二十學分。(C)
專科學校各類科課程分必修科目及選修科目,必修科目不及格者,不得畢業。
專科學校學生修畢應修學分成績優異者,五年制得縮短修業期限一年,二年制得縮短修業期限半年(D);未在修業期限修滿應修學分者,得延長修業期限。其縮短或延長修業期限之資格條件及申請程序之規定,由各專科學校訂定,報教育部備查。
專科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並不適用因學業成績退學之規定。
專科學校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得延長修業期限。
前二項延長修業期限之申請程序規定,由各專科學校訂定,報教育部備查
現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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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段 |
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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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中 | 普通型高級中學 | 應修習總學分數為182學分,最低畢業及格學分數為150學分 |
| 技術型高級中學 |
應修習總學分數為182-192學分,最低畢業及格學分數為160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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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修習總學分數為182學分,最低畢業及格學分數為160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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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修習總學分數為182學分,最低畢業及格學分數為150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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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制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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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制 |
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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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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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條n專科學校修業期限分二年制及五年制。但性質特殊之科別,為教學上之需n要,須增減修業年限者,得報教育部核定之。n
專科學校畢業應修學分數,二年制不得少於八十學分;五年制不得少於二百二十學分。n
專科學校各類科課程分必修科目及選修科目,必修科目不及格者,不得畢n業。n
專科學校學生修畢應修學分成績優異者,五年制得縮短修業期限一年,二年制得縮短修業期限半年;未在修業期限修滿應修學分者,得延長修業期限。其縮短或延長修業期限之資格條件及申請程序之規定,由各專科學校n訂定,報教育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