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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7 依我國公司法,A 股份有限公司欲與 B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則有關於這二個公司合併程序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A 公司和 B 公司合併,原則上應先經過其各自董事會特別決議後提出於股東會
(B)若 A 公司和 B 公司具控制從屬關係,且 A 公司持有 B 公司股份達 B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90% 以上者,只要經過此二公司之董事會特別決議同意後即可,便無須經過公司股東會同意
(C)若 A 公司和 B 公司具控制從屬關係,且 A 公司持有 B 公司股份達 B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90% 以上,不同意合併之 A 公司、B 公司股東,均得行使公司法第 317 條之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
(D) A 公司和 B 公司合併後,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董事會應踐行債權人保障程序,通知各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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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僕】摩檸Morning:有沒有達人來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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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榜哥(111地特上榜) 高三上 (2024/07/05):
316 條
控制公司持有從屬公司百分之九十以上已發行股份者,得經控制公司及從屬公司之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與其從屬公司合併。其合併之決議,不適用第三百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有關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從屬公司董事會為前項決議後,應即通知其股東,並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聲明其股東得於期限內提出書面異議,請求從屬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 從屬公司股東與從屬公司間依前項規定協議決定股份價格者,公司應自董事會決議日起九十日內支付價款;其自董事會決議日起六十日內未達協議者,股東應於此期間經過後三十日內,聲請法院為價格之裁定。 第二項從屬公司股東收買股份之請求,於公司取銷合併之決議時,失其效力。股東於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期間內不為請求或聲請時,亦同。 第三百十七條有關收買異議股東所持股份之規定,於控制公司不適用之。 控制公司因合併而修正其公司章程者,仍應依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辦理。
第 317 條
 公司分割或與他公司合併時,董事會應就分割、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分割計畫、合併契約,提出於股東會;股東在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紀錄者,得放棄表決權,而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 他公司為新設公司者,被分割公司之股東會視為他公司之發起人會議,得同時選舉新設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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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ff Chen 國二上 (2024/07/21):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A 公司與 B 公司合併的程序涉及多個方面,以下是對選項的分析,指出哪一個選項錯誤:
(A) **正確**:A 公司和 B 公司合併,原則上應先經過其各自董事會特別決議後提出於股東會。這是標準的合併程序,需要董事會的決議後再交由股東會審議通過。
(B) **正確**:若 A 公司和 B 公司具控制從屬關係,且 A 公司持有 B 公司股份達 B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90% 以上者,只要經過此二公司之董事會特別決議同意後即可,便無須經過公司股東會同意。根據公司法第316條之規定,在此情況下,可以豁免股東會的同意程序。
(C) **錯誤**:若 A 公司和 B 公司具控制從屬關係,且 A 公司持有 B 公司股份達 B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90% 以上,不同意合併之 A 公司、B 公司股東,均得行使公司法第 317 條之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這裡的錯誤在於公司法第317條只適用於被合併的公司的股東,即 B 公司的股東,而不適用於合併公司的股東,即 A 公司的股東。因此,只有 B 公司的股東有權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
(D) **正確**:A 公司和 B 公司合併後,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董事會應踐行債權人保障程序,通知各債權人。這是合併後的常規程序,旨在保護債權人的權益。
### 修正的正確敘述
(C) 若 A 公司和 B 公司具控制從屬關係,且 A 公司持有 B 公司股份達 B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90% 以上,不同意合併之 **B 公司** 股東,均得行使公司法第 317 條之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
因此,錯誤的選項是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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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依我國公司法,A 股份有限公司欲與 B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則有關於這二個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