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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符合比例原則?
(A)為確保國軍幹部之品德與素質,軍事院校一律禁止刑事故意犯與過失犯報考
(B)為保障視障者,立法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
(C)為防止冒領、辨識路倒病人與失智老人,要求須經按捺指紋以換發新的國民身分證
(D)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以死刑作為處罰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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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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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僕】摩檸Morning:有沒有達人來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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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ff Chen 國二上 (2024/07/21):
A不能選。
[釋715]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考選簡章壹、二、(二)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無違。惟其對應考試資格所為之限制,逾越必要程度,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八條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意旨不符。相關機關就嗣後同類考試應依本解釋意旨妥為訂定招生簡章。
B不能選。
[釋649] 將按摩業僅允准視障者從事,使有意投身專業按摩工作之非視障者須轉行或失業,未能形成多元競爭環境裨益消費者選擇,與所欲保障視障者工作權而生之就業利益相較,顯不相當。故系爭規定對於非視障者職業選擇自由之限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而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工作權之保障。
C不能選。
[釋603]指紋乃重要之個人資訊,個人對其指紋資訊之自主控制,受資訊隱私權之保障。而國民身分證發給與否,則直接影響人民基本權利之行使。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依前項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但未滿十四歲請領者,不予捺指紋,俟年滿十四歲時,應補捺指紋並錄存。第三項規定:請領國民身分證,不依前項規定捺指紋者,不予發給。對於未依規定捺指紋者,拒絕發給國民身分證,形同強制按捺並錄存指紋,以作為核發國民身分證之要件,其目的為何,戶籍法未設明文規定,於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已有未合。縱用以達到國民身分證之防偽、防止冒領、冒用、辨識路倒病人、迷途失智者、無名屍體等目的而言,亦屬損益失衡、手段過當,不符比例原則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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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符合比例原則? (A)為確保國軍幹部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