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我國公司法,A 股份有限公司欲與 B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則有關於這二個公司合併程序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A 公司和 B 公司合併,原則上應先經過其各自董事會特別決議後提出於股東會 (B)若 A 公司和 B 公司具控制從屬關係,且 A 公司持有 B 公司股份達 B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90% 以上者,只要經過此二公司之董事會特別決議同意後即可,便無須經過公司股東會同意 (C)若 A 公司和 B 公司具控制從屬關係,且 A 公司持有 B 公司股份達 B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90% 以上,不同意合併之 A 公司、B 公司股東,均得行使公司法第 317 條之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 (D) A 公司和 B 公司合併後,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董事會應踐行債權人保障程序,通知各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