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稱為:
(A)代理教師
(B)代課教師
(C)兼任教師
(D)支援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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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422), C(57), D(14), E(0) #122362
統計: A(50), B(422), C(57), D(14), E(0) #122362
詳解 (共 3 筆)
#324840
| 第 2 條 | 本辦法所稱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定義如下: 一、兼任教師:係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 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者。 二、代課教師:係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 遺之課務者。 三、代理教師:係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 遺之課務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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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732
""部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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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05
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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