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之規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管理委員會管理,管理委員會中不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
(A)四分之三
(B)三分之二
(C)三分之一
(D)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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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70), C(160), D(73), E(0) #122371
統計: A(7), B(70), C(160), D(73), E(0) #122371
詳解 (共 1 筆)
#510911
第五條
委員7~15人,校長招集人,其中不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委員7~15人,校長招集人,其中不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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