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之規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管理委員會管理,管理委員會中不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
(A)四分之三
(B)三分之二
(C)三分之一
(D)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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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364), C(933), D(350), E(0) #120379

詳解 (共 4 筆)

#786741
大學法第5條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管理委員會管理,由校務會議下所設置之經費稽核委員會監督,管理及監督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前項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由校長任召集人,其中不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業人士參與。委員任期兩年,由校長遴選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
第一項之經費稽核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由校務會議成員中推選產生。但其成員不得與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成員重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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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305

收支、保管及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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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087
校務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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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9619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 5 條
校務基金應設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擔任,其餘由校長遴選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
前項委員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業人士擔任,委員任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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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693627
未解鎖
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置委員7至15人,由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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