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之規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管理委員會管理,管理委員會中不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
(A)。四分之三
(B)。三分之二
(C)。三分之一
(D)。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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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48), C(190), D(50), E(0) #171676
統計: A(5), B(48), C(190), D(50), E(0) #171676
詳解 (共 1 筆)
#227230
| 第 5 條 |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管理委員會管理,由校 務會議下所設置之經費稽核委員會監督,管理及監督之辦法,由教育部定 之。 前項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由校長任召集人,其中不兼行政職務 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業人士參與。委員任 期兩年,由校長遴選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 第一項之經費稽核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由校務會議成員中推選產生 。但其成員不得與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成員重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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