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學位授予法」之規定,各大學對其所授予之學位,如發現論文、創作、展演、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應受何種處分?
(A)應予記過,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
(B)應予撤銷,但是不必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
(C)應予撤銷,並送校務會議處理
(D)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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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7), B(91), C(372), D(4946), E(0) #120380

詳解 (共 3 筆)

#387242
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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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1815
學位授予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第 17 條第一項
學校授予之學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頒給之學位證書;有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一、入學資格或修業情形有不實或舞弊情事。
二、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有造假、變造、抄襲、由他人代寫或其他舞弊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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