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會計法規定,若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須訂頒適用該機關之會計制度,其制定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為是?
(A)由高雄市政府主計處擬訂,呈經行政院主計處核定頒行
(B)由教育部會計處擬訂,簽報教育部部長後,呈請行政院主計處核定頒行
(C)由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會計室設計,簽報教育局局長後,呈請高雄市政府主計處核定頒行
(D)由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會計室設計,簽報教育局局長核定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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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12), C(259), D(2), E(0) #605722
統計: A(51), B(12), C(259), D(2), E(0) #605722
詳解 (共 1 筆)
#1241923
第 18 條
中央總會計制度之設計、核定,由中央主計機關為之。
地方政府之總會計制度及各種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由各該政府之主計機
關設計,呈經上級主計機關核定頒行。
各機關之會計制度,由各該機關之會計機構設計,簽報所在機關長官後,
呈請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核定頒行。
前項設計,應經各關係機關及該管審計機關會商後始得核定;修正時亦同
。
各種會計制度之釋例,與會計事務處理之一致規定,由各該會計制度之頒
行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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