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屬於行政法院之審判權?
(A)國家賠償事件
(B)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
(C)律師懲戒事件
(D)交通裁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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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6), B(278), C(181), D(3115), E(0) #1410315

詳解 (共 3 筆)

#2758256

(A)國家賠償事件:國賠事件乃公法上之損害賠償事件,現行國家賠償法採雙軌制,除於提起訴訟時合併請求外,也可以循民事訴訟途徑求償,所以也是上開行政訴訟法第2條法律特別規定的事項

(B)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此類行政罰事件,分別由警察機關及地方法院簡易庭裁罰,對於警察機關的處分或簡易庭的裁定不服,依該法第55條以下規定仍以普通法院為救濟之審級。此一設計係因上開法律尚涉及人身自由之處罰(拘留),為貫徹憲法第8條之意旨(參看釋字第251號解釋),須由普通法院依類似刑事訴訟之法定程序進行,部分與人身自由無關的處罰(如勒令歇業),就一併適用相同救濟途徑。

(C)律師懲戒事件:關於律師懲戒事件的審理機關,律師法設有律師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分別附屬於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之內,依大法官釋字第378號解釋,律師覆審委員會的決定相當於終審判決,不可以再向行政法院起訴,蓋本解釋確認此一懲戒委員會具有職業法院的性質,乃特別行政法院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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