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警察勤務條例,由服勤員警在一定位置瞭望,擔任警戒、警衛、管制,並受理報告、解釋疑難、整理交通秩序,為下列何項勤務?
(A)守望
(B)值班
(C)臨檢
(D)備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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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49), B(460), C(54), D(111), E(0) #568896

詳解 (共 1 筆)

#2716422

警察勤務條例§11:

警察勤務方式如下:

一、勤區查察:於警勤區內,由警勤區員警執行之,以家戶訪查方式,擔任犯罪預 

       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任務;其家戶訪查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二、巡邏:劃分巡邏區(線),由服勤人員循指定區(線)巡視,以查察奸宄,防止

       危害為主;並執行檢查、取締、盤詰及其他一般警察勤務。

三、臨檢: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

       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

四、守望於衝要地點或事故特多地區,設置崗位或劃定區域,由服勤人員在一定位

       置瞭望,擔任警戒、警衛、管制;並受理報告、解釋疑難、整理交通秩序及執行

       一般警察勤務

五、值班:於勤務機構設置值勤臺,由服勤人員值守之,以擔任通訊連絡、傳達命

       令、接受報告為主;必要時,並得站立門首瞭望附近地帶,擔任守望等勤務。

六、備勤:服勤人員在勤務機構內整裝待命,以備突發事件之機動使用,或臨時勤務

       之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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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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