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警員為替其好友討債壯聲勢,竟於勤餘擅將配槍攜出,於談判餐廳遭警臨檢查獲,甲所為應如何處理?
(A)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移送
(B)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
(C)依警械使用條例處罰
(D)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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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09), B(340), C(580), D(57), E(0) #568903
統計: A(2409), B(340), C(580), D(57), E(0) #568903
詳解 (共 6 筆)
#1063444
特別法優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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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7928
沒有一個人講對的,本題是攜出,首先攜帶不等於持有,持有也不等於攜帶。
首先假設本題的行為為『攜帶』那個只有社維法63條有罰攜帶公告查禁之物,其餘的槍砲跟警械都沒有罰攜帶行為。
那假如本題攜出是指『持有』,那槍砲跟警械都有罰持有行為,社維法無罰持有行為,因而,無許可持有警械,可沒入之。而槍砲對於非法持有槍炮是刑事罰,故本題在來要考慮行政罰法26條行政罰與刑事罰之競合問題:
『一行爲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行政法上義務者,依刑事法律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是以,刑事先行,先依槍砲之刑事罰罰之,若法院未對警械沒收者,才依警械沒入之。
(其他的全部詳解都在亂寫,誤人子弟,本題如果題目的行為可以在講清楚一點那就是一個頗難的題目,可以直接出申論題了)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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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0494
1. 持有非刀槍警械 =>警職法
2. 製造、販賣...(攜帶)陳列等非刀槍類警械=>社維法
3. 製造、販賣...(持有)陳列等刀槍類警械。=>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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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7433
所以c不是特別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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