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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2年 - 102 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行政警察人員: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5600 |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2年 - 102 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行政警察人員: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5600

年份:102年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

29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惟其時間不得逾 3 小時,此時間 自何時起算?
(A)自攔停時起算
(B)自到達勤務處所時起算
(C)依第 7 條第 2 款、第 3 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起算
(D)自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到達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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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379640
未解鎖
正確答案: (A) 自攔停時起算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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