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下列何者不屬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5 條規定得定期實施查訪之對象?
(A)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之竊盜犯
(B)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之詐欺犯
(C)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之妨害自由犯
(D)輔導期滿之流氓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3), B(68), C(123), D(3595), E(0) #568913
統計: A(63), B(68), C(123), D(3595), E(0) #568913
詳解 (共 4 筆)
#5107599
口訣包:
燒 殺 擄 略 搶 強 盜
恐(取 ) 組織 詐 性 自由
故事如下:
恐怖組織成員用炸彈 到處幹壞事
⚠️注意⚠️
是恐嚇取財 不是恐嚇
略 是略過的意思 (因為燒殺擄掠比較好記
10
0
#2582316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第二條
9
1
#5040299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得定期實施查訪對象如下:
一、曾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或第二百七十二條之殺人罪者。
二、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至第三百三十二條之強盜罪者。
三、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至第三百二十七條之搶奪罪者。
四、曾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七
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放火罪者。
五、曾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至第二
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或第二百二十九條之妨害性自主罪者。
六、曾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者。
七、曾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或第三百四十八條之擄人勒贖罪者。
八、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者。
九、曾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三百三十九條之
二、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或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者。
十、曾犯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三百零二條、第
三百零四條或第三百零五條之妨害自由罪者。
十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者。
十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受毒品戒治人。
十三、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毒品之罪者。
十四、曾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槍砲彈藥
之罪者。
前項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三年內為限。
一、曾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或第二百七十二條之殺人罪者。
二、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至第三百三十二條之強盜罪者。
三、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至第三百二十七條之搶奪罪者。
四、曾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七
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放火罪者。
五、曾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至第二
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或第二百二十九條之妨害性自主罪者。
六、曾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者。
七、曾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或第三百四十八條之擄人勒贖罪者。
八、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者。
九、曾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三百三十九條之
二、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或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者。
十、曾犯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三百零二條、第
三百零四條或第三百零五條之妨害自由罪者。
十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者。
十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受毒品戒治人。
十三、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毒品之罪者。
十四、曾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槍砲彈藥
之罪者。
前項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三年內為限。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