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下列何者不屬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5 條規定得定期實施查訪之對象?
(A)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之竊盜犯
(B)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之詐欺犯
(C)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之妨害自由犯
(D)輔導期滿之流氓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3), B(68), C(123), D(3595), E(0) #568913

詳解 (共 4 筆)

#2724211
殺人、強盜、搶奪、放火、妨害性自主、恐嚇...
(共 5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4
0
#5107599

口訣包: 

燒  殺  擄  略  搶  強  盜
恐(取 ) 組織  詐  性  自由

故事如下:
恐怖組織成員用炸彈 到處幹壞事

⚠️注意⚠️
是恐嚇取財 不是恐嚇
略 是略過的意思 (因為燒殺擄掠比較好記
10
0
#2582316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第二條
9
1
#5040299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得定期實施查訪對象如下:
一、曾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或第二百七十二條之殺人罪者。
二、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至第三百三十二條之
強盜罪者。
三、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至第三百二十七條之搶奪罪者。
四、曾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七
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放火罪者。
五、曾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至第二
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或第二百二十九條之妨害性自主罪者。
六、曾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者。
七、曾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或第三百四十八條之擄人勒贖罪者。
八、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者。
九、曾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三百三十九條之
二、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或第三百四十一條之
詐欺罪者。
十、曾犯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三百零二條、第
三百零四條或第三百零五條之
妨害自由罪者。
十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者。
十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受毒品戒治人。
十三、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毒品之罪者。
十四、曾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槍砲彈藥
之罪者。
前項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三年內為限。
3
0

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369254
未解鎖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共 26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
私人筆記#6379650
未解鎖
答案: (D) 輔導期滿之流氓 解析:...
(共 8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