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共有人拒絕依協議辦理分割登記者,他共有人得請求履行分割登記,其消滅時效之期 間為多少年?
(A)3年
(B)5年
(C)10年
(D)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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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99), C(34), D(160), E(0) #914940

詳解 (共 6 筆)

#1649655

答案是應為15年

若為5年,則下面這題應該全錯了! 

甲、乙、丙共有土地1筆,每人各有三分之一,後經協議分割,由甲、乙各取得一半之土地,丙則由乙為價金補償,下列關於共有之敘述,何者正確? 

(A)丙就該價金補償請求權,於乙因分割所取得之土地上享有法定抵押權 
(B)乙於協議完成後,即取得應分得之土地所有權 
(C)甲對該價金之補償,應與乙負連帶責任 
(D)協議完成後,經過15年,丙得拒絕協同辦理移轉登記

專技◆民法概要101 年 - 101年 高考三 民法#8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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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希林 國一下 (2013/03/14 17:47) 
請求辦理移轉登記是請求權 消滅時效是15年   

協議分割是形成權 隨時可以請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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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3924

雖共有人間成立分割協議,惟如因時間之經過或其他因素,共有人中有不按已成立之協議履行者,【他共有人即須以訴訟方式,訴請履行】,此際係依據分割協議履行請求權提起給付之訴故【該請求權仍有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十五年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若有共有人依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拒絕履行分割協議,則該協議分割契約將無法實現。惟按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為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一項所明定,此項規定旨在消滅物之共有狀態,以利融通與增進經濟效益。不動產共有人協議分割後,其請求辦理分割登記之消滅時效完成,共有人中有為消滅時效完成之抗辯而拒絕給付者,該協議分割契約既無從請求履行,協議分割之目的無由達成,於此情形,若不許裁判分割,則該不動產共有之狀態將永無消滅之可能,揆諸分割共有物之立法精神,自應認為得請求裁判分割(最高法院八十        

節錄: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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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3807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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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2035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B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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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8637
一、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其性質為形成權n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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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3557
以下是查尋的結果~
共有人對協議結果的請求登記,此一請求權為「五年」,倘已逾「消滅時效」,則可再向法院另行起訴,請求法院裁判分割。我國《民法》第824條第2項前段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1、 原物全部分配
2、 原物全部分配並金錢補償
3、 原物部分分配並金錢補償
4、 部分原物及部分價金分配
5、 原物分配並維持共有
6、 變價分配
所以這題答案到底是5年還是15年啊?請高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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