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出發前,旅遊團所前往旅遊地區之一,有事實足認危害旅客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者,依據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規定,得解除契約。但解除之一方,應另按旅遊費用不得超過百分之多少補償他方?
(A)五
(B)十
(C)二十
(D)三十
(A)五
(B)十
(C)二十
(D)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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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1), B(68), C(59), D(24), E(0) #3328656
統計: A(301), B(68), C(59), D(24), E(0) #3328656
詳解 (共 2 筆)
#7310613
答案是 5%。
依據 《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第 15 點(及契約範本第 15 條「出發前有法定風險事由之解除契約」)規定:
- 適用情況:出發前,旅遊地區有事實足認有危害旅客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者(通常參考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之旅遊警示,如橙色警示等級)。
- 補償標準:任何一方得解除契約,但解除契約之一方應另按旅遊費用補償他方,其補償金額不得超過 5%。
- 扣除費用:旅行社應將已代繳之行政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必要費用扣除後,將餘款退還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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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混淆考點比較:
- 第 13 條(旅客無故取消):按取消時間距出發日之長短,賠償比例為 5% 至 100% 不等。
- 第 14 條(不可抗力取消):如發生戰爭、天災等「客觀上無法前往」之情況(如紅色警示),雙方得解除契約且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僅扣除必要費用)。
- 第 15 條(有風險之虞):屬於「可以去但有危險」,故賦予解除權但需補償對方 最高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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