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協助清朝起草民、刑律之制定,是何國的專家? (A)日本 (B)德國 (C..-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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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jn8328 小一下 (2024/06/28)
一、英美法系(common law),又稱普通法系、英國法系或海洋法系,為不成文法為法源,由法官造法(case law),但亦有許多成文法源。起源於中世紀的英格蘭,目前世界人口的三分之一(約24億人)生活在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或混合民法系統內,其中大部分來自英聯邦國家。普通法系的特點就是判例法,即反覆參考判決先例(precedent),最終產生類似道德觀念一般的普遍的、約定俗成的法律(customary rules)多採用對抗制的訴訟程序,由雙方當事人及律師負責向法庭提交論點、證據。
二、歐陸法系(civil law),又稱民法法系、大陸法系、法典法系、市民法系或羅馬法系,原則以成文法為法源,判例法為輔。是以羅馬法為基準,並與日耳曼習慣法...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