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大貨車與機車於路口發生事故,你到達現場後發現機車騎士當場傷重不治,對於肇事大貨車應如何處置?
(A)請司機將車移至安全處所,自行保管
(B)將車暫移置保管場,通知車主逕行領回
(C)將車扣押,於司機製作筆錄後領回
(D)將車暫時扣留,依蒐證程序處理
統計: A(25), B(15), C(140), D(2511), E(0) #2017859
詳解 (共 4 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6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2 條
I.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
II.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6百元以上1千8百元以下罰鍰。
III.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IV.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V. 第1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1個月至3個月。
VI.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3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VII. 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90&flno=12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第 12 條
I. 事故車輛之車上痕跡、行車資料紀錄設備或其他機件等證據資料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警察機關得暫時扣留處理,扣留期間不得超過3個月。
II. 前項扣留之車輛應製給收據,詳記車牌號碼或引擎號碼、車輛種類、型式及扣留之原因。扣留原因消滅後,應即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屆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者,由扣留機關依本條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85-3條規定處理。
III. 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扣留,得通知營運機構處理。
IV. 事故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交通案件先保全現場、跡證,再救助傷患
因對象已死亡,沒必要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