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於下列何種情形下,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
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A)定型化契約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
(B)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之約定
(C)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未依法提供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D)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契約審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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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8), B(733), C(3361), D(724), E(0) #2812962
統計: A(188), B(733), C(3361), D(724), E(0) #2812962
詳解 (共 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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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6425
(A) 定型化契約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無效)
(B) 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之約定(無效)
(C)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未依法提供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11-1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11-1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D) 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契約審閱權利(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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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0682
定型化契約之條款是否構成契約的內容,應依實際情形予以個案認定,至有關認定之標準,消費者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並加以原則規定,以資依據。爰分別說明如下:
(一)定型化契約之條款原則上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
(二)企業經營者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受其拘束者,該條款即構成契約之內容。企業經營者應給與定型化契約書。但依其契約之性質致給與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第十三條〉
(三)契約之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者,該條款亦不構成契約之內容。〈第十四條〉
(四)契約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如因字體、印刷或其他情事,致難以注意其存在或辨識者,原則上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如認為可以接受時,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細則第十二條〉
(五)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否則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如認為有可以接受時,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第十一條之一〉定型化契約條款雖依前述規定得構成契約之內容,然尚不得謂該條款當然有效。該條款之效力仍應視其是否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或有否牴觸個別磋商條款之約定,或有無違反其他強行或禁止規定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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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9076
通常定型化契約,內容很多、字又小、密密麻麻的,雖然規定有30日,但正常人根本不可能看這麼久,都是信任大公司或企業,只看簽名處名字簽一簽就完成了。
所以"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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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3466
(A)
消保法 第12條1項: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消保法 第12條2項: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B)
消保法 第15條1項:
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之約定者,其牴觸部分無效。
(C)(D)
消保法 第11-1條1項: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消保法 第11-1條2項:
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
消保法 第11-1條3項: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消保法 第11-1條4項: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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