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就甲、乙、丙三人對丁負有平均分擔之 300 萬元連帶債務的情形,下列敘述,..-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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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人榜眼蔡志雄律師 幼兒園下 (2021/10/11)
(A)民 279 就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前五條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務人不生效力,甲對丁為債務承認中斷時效,效力不及於乙、丙之債務 (B)民 273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丁可以同時或先後請求甲或乙支付 (C)民 2.....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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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 cynthia731019 大一上 (2024/06/03)
民法 第 279 條
就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前五條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務人不生效力。
民法 第278條
債權人對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有遲延時,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民法 第 277 條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於債權人有債權者,他債務人以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為限,得主張抵銷。
民法 第 276 條
Ⅰ 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
Ⅱ 前項規定,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準用之。
民法 第 275 條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確定判決,而其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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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F 陳曼芸 小四上 (2024/09/12)
(A)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315號民事判決: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債權人承認債務,對該債務人債權之消滅時效雖因而中斷,但對其他債務人,債權之消滅時效並不中斷。申言之,連帶債務人其中一人所發生時效中斷之效力,並不及於他連帶債務人。
(B)(D) 民法 第273條1項: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C) 民法 第282條1項: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求償權人與他債務人按照比例分擔之。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求償權人之過失所致者,不得對於他債務人請求其分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