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各政黨立法委員當選名單中, 婦女不得低於多少比例?
(A)五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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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6), B(324), C(188), D(6117), E(1) #152647

詳解 (共 2 筆)

#452643
各政黨當選名單中 婦女不得低於 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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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4條 第2項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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