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各政黨立法委員當選名單中,婦女至少不得低於多少比例?
(A)五分之一
(B)四分之一
(C)三分之一
(D)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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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 B(165), C(306), D(4236), E(0) #603237

詳解 (共 2 筆)

#1178974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 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 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 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 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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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3563
憲增4 II
(共 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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