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我國兩稅合一實施後,依規定:
(A)營利事業不得保有保留盈餘
(B)對未分配盈餘加徵 5%營利事業所得稅
(C)對未分配盈餘加徵 17%營利事業所得稅
(D)未分配盈餘分配時應加徵 10%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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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358), C(50), D(71), E(0) #800888

詳解 (共 3 筆)

#2646516

兩稅合一已經廢除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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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6678
所得稅法66-9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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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8766
法規名稱:所得稅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1.本法 105.07.27  修正之第 43-3、43-4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
  定之。
法規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 66-9 條
自八十七年度起至一百零六年度止,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
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自一百零七年度起,營
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五營利事
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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