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有一地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超過 1 千平方公尺,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下列何者非依法應設之消防安全設備?
(A)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
(B)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
(C)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
(D)緊急電源插座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76), B(1269), C(116), D(86), E(0) #3110881
統計: A(176), B(1269), C(116), D(86), E(0) #3110881
詳解 (共 5 筆)
#6355323
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22-1 條
下列場所應設置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
一、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所定醫院、療養院、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 H-2 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 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 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照顧植物 人、失智症、重癱、長期臥床或身心功能退化者)使用之場所。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第 29 條
下列場所應設置緊急電源插座:
一、十一層以上建築物之各樓層。
二、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
三、依建築技術規則應設置之緊急昇降機間。
第 30 條
下列場所應設置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
一、樓高在一百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地下層。
下列場所應設置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
一、樓高在一百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地下層。
二、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
三、地下層在四層以上,且地下層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地下層。
第 30-1 條
下列場所應設置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
一、高層建築物。
二、總樓地板面積在五萬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
三、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9
0
#6059382
第 22-1 條
下列場所應設置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
一、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所定醫院、療養院、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照顧植物人、失智症、重癱、長期臥床或身心功能退化者)使用之場所。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