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有關我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的徵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104 年出售非自用住宅或土地等,持有期間一年以內者,稅率為 15%
(B)小客車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 300 萬元者,稅率為 15%
(C)高級家具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 100 萬元者,稅率為 15%
(D)在中華民國境內使用之入會權利,每次銷售價格達新臺幣 100 萬元者,稅率為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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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3), B(106), C(46), D(19), E(0) #1023142
統計: A(223), B(106), C(46), D(19), E(0) #1023142
詳解 (共 1 筆)
#1491528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
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
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
二、小客車: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且每輛銷
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
三、遊艇:每艘船身全長達三十點四八公尺者。
四、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每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
萬元者。
五、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
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但非屬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野生動
物及其產製品,不包括之。
六、家具: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
本條例所稱特種勞務,指每次銷售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入會權利,屬
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不包括之。
第七條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稅率為百分之十。但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
貨物,持有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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