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有關高級中等學校招生方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以免試入學為主,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者,得就部分名額,辦理特色招生
(B)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直升名額,不得高於國民中學部應屆畢業學生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五
(C)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單獨招生者,仍應提供不低於該校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十五之免試入學名額
(D)免試入學,至 103 學年度,應占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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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128), C(174), D(583), E(0) #798537
統計: A(40), B(128), C(174), D(583), E(0) #798537
詳解 (共 3 筆)
#1531059
| 高級中等教育法 ( 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 修正 ) |
第 35 條
以免試入學為主;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者,辦理特色招生。
免試入學總名額,
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直升名額:百分之三十五。
二、直轄市、縣(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三、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直升名額:
一百零三年百分之六十。但學生人數小於學校招生人數者,
不得高於國民中學部應屆畢業學生人數百分之六十,
至一百零八學年度不得高於百分之五十。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非政府捐助設立,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
單獨辦理招生,不受本法有關招生規定之限制。但仍應提供不低
於該校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十五之免試入學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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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6381
103學年度各就學區之免試入學總名額,應占核定招生總名額75%以上,並逐年提升,至108學年度應占8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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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0980
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35條
(A)為發展多元智能、培育創新人才,高級中等學校應採多元入學方式辦理招生。多元入學,以免試入學為主;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者,得就部分名額,辦理特色招生。
(B)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直升名額:不得高於國民中學部應屆畢業學生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五。
(C)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非政府捐助設立、未接受政府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所為獎勵、補助,且未由政府依第五十六條規定負擔學費者,得擬具課程計畫、申請單獨招生之理由、招生範圍及招生方式,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單獨辦理招生,不受本法有關招生規定之限制。但仍應提供不低於該校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十五之免試入學名額。
(D)前項免試入學,一百零三學年度各就學區之總名額,應占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並逐年提升,至一百零八學年度,應占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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