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規定,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以免試入學為主,103 學年度各就學區之免試入學總名額,應占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多少以上,並逐年提升?
(A)50
(B)60
(C)70
(D)75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72), B(140), C(272), D(1154), E(0) #524233

詳解 (共 3 筆)

#902440

        高級中等教育法(民國 102 07 10 日)

35                

Ø   為發展多元智能、培育創新人才,高級中等學校應採多元入學方式辦理招生。多元入學,以免試入學為主;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者,得就部分名額,辦理特色招生。

Ø   前項免試入學,一百零三學年度各就學區之總名額,應占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並逐年提升,至一百零八學年度,應占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Ø   免試入學總名額,包括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應屆畢業學生直升之名額;其直升名額規定如下:

(1)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直升名額:不得高於國民中學部應屆畢業學生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五。

(2)       直轄市、縣(市)立高級中等學校直升名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3)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直升名額:一百零三學年度不得高於該校核定招生總名額之百分之六十。但其附設國民中學部學生人數小於學校招生人數者,不得高於國民中學部應屆畢業學生人數百分之六十,並採逐年漸進方式調整比率,至一百零八學年度不得高於百分之五十。

(4)       各就學區直升入學比率規定較本法限制更嚴格者,從其規定。

Ø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違反法令規定,以考試或甄選等篩選方式進入其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之學生,經各該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自下一學年度起,其前項第三款核定直升名額依其違規人數比率扣減。

Ø   一百零三學年度各校提供免試入學名額比率,不得低於該校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二十五,其比率得逐年檢討調整之。

Ø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非政府捐助設立、未接受政府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所為獎勵、補助,且未由政府依第五十六條規定負擔學費者,得擬具課程計畫、申請單獨招生之理由、招生範圍及招生方式,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單獨辦理招生,不受本法有關招生規定之限制。但仍應提供不低於該校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十五之免試入學名額。

Ø   採第三項直升方式者,其超額比序方式應依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Ø   各國民中學應協助學生自我認識及探索,依其能力、性向及興趣等,給予適性輔導,並提供升學選擇之建議,進入高級中等學校就學。

13
0
#2189900
多元入學方式:(1) 免試入學(2) 申...
(共 4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
#5600863
高級中等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第 35 條 第二項
前項免試入學,一百零三學年度各就學區之總名額,應占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並逐年提升,至一百零八學年度,應占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0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253640
未解鎖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8年)...
(共 10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