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據學位授予法規定,以廣告、口述、宣播或其他方式,引誘代寫(製)論文、創作、展演、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者,會被處以何種懲罰?
(A)處行為人或負責人新臺幣10 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B)處行為人或負責人新臺幣10 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罰鍰,但不得按次處罰
(C)處行為人或負責人新臺幣20 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D)處行為人或負責人新臺幣20 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罰鍰,但不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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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3), B(65), C(608), D(29), E(0) #524234

詳解 (共 2 筆)

#811772
學位授予法第7-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負責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以廣告、口述、宣播或其他方式,引誘代寫(製)論文、創作、展演、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
二、實際代寫(製),或以口述、影像等舞弊方式供抄寫(製)論文、創作、展演、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
前項罰鍰之處罰,第一款由教育部為之,第二款由學校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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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9760

已修法為30萬~100萬

學位授予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第 1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負責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以廣告、口述、宣播或其他方式,引誘代寫(製)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

二、實際代寫(製),或以口述、影像等舞弊方式供抄寫(製)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

前項罰鍰之處罰,由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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