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據教師法規定,有關教師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B)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C)在不影響課務下參與學校教師會
(D)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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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76), C(1751), D(171), E(0) #524244

詳解 (共 4 筆)

#902149

參與教師會屬於權利並非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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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2443

        教師法(民國 103 06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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Ø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1)       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2)       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3)       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4)       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5)       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6)       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7)       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8)       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9)       擔任導師。

(10)   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Ø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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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8709
有誰知道為何C錯啊???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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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0920

教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第 31 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主管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九、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有之權利。
前項第八款情形,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另其涉訟係因教師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應不予輔助;如服務學校已支付涉訟輔助費用者,應以書面限期命其繳還。

第 32 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A)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B)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D) 九、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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