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依據私立學校法規定,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為審議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之設立、改制、合併、停辦、解散及其他重大事項,應組成私立學校諮詢會,其成員不包含:
(A)學者專家
(B)社會人士
(C)私立學校教師代表
(D)學生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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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329), C(18), D(1049), E(0) #524254
統計: A(91), B(329), C(18), D(1049), E(0) #524254
詳解 (共 3 筆)
#772652
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為審議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之設立、改制、合併、停辦、
解散及其他重大事項,應遴聘學者專家、社會人士、私立學校教師代表、學校法人代
表及有關機關代表十五人至二十五人組成私立學校諮詢會,提供諮詢意見,其中私立
學校教師代表及學校法人代表合計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五分之二。
解散及其他重大事項,應遴聘學者專家、社會人士、私立學校教師代表、學校法人代
表及有關機關代表十五人至二十五人組成私立學校諮詢會,提供諮詢意見,其中私立
學校教師代表及學校法人代表合計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五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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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8261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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