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依據特殊教育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
(B)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六.五
(C)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2 歲開始
(D)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2 年辦理1 次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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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94), C(825), D(98), E(0) #524257

詳解 (共 5 筆)

#766372
第9條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第47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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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838
第2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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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5714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現在改為4年評鑑一次

6
0
#1498528

A 2條

B 9條

C 23條

D 47條

1
1
#5601139

特殊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A)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B)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六.五
第 9 條 第一項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C) 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 2 歲開始→○
第 26 條
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衛政、社政或勞政資源,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有關復健、訓練等相關支持服務。
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
第一項對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提供相關支持服務之內容、形式、提供方式、成效檢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D)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 2 年辦理 1 次評鑑
第 53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每四年至少應辦理一次評鑑,與學校校務評鑑、幼兒園評鑑或校長辦學績效考評併同辦理為原則。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每四年至少應辦理一次評鑑
第一項及前項之評鑑項目應以法令規定者為限,並落實評鑑方式與指標簡化及行政減量;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標準者應予輔導及協助;評鑑之項目、評鑑會組成、評鑑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大專校院特殊教育評鑑,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辦理一次,得以專案評鑑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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