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據特殊教育法規定,「特殊教育諮詢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多少比率?
(A)五分之一
(B)四分之一
(C)三分之一
(D)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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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11), C(105), D(200), E(0) #524256

詳解 (共 3 筆)

#811836
特殊教育法第5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立特殊教育諮詢會。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參與諮詢、規劃及推動特殊教育相關事宜。
前項諮詢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一項參與諮詢、規劃、推動特殊教育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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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157
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特教學生申評會、特教諮詢會、特教鑑輔會皆同樣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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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1133

特殊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第 5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立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特諮會),參與諮詢、規劃及推動特殊教育相關事宜。
特諮會委員由各級主管機關就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同級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學生及幼兒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遴聘(派)兼之。
前項特諮會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相關機關(構)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特諮會每六個月至少應開會一次;特諮會委員名單及會議紀錄等相關資訊,應公開於網際網路。
第一項特諮會組成、運作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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