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據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規定,實驗教育申請許可、變更或續辦,應經審議會之決議。審議會開會時,有關委員出席和決議比例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議決之
(B)三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議決之
(C)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議決之
(D)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議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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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7), B(72), C(236), D(145), E(0) #524246

詳解 (共 4 筆)

#770522
教申評議決定 1/2  2/3
實驗教育申請許可、變更或續辦,應經審議會之決議  2/3 1/2

體罰或霸凌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2/3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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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2445

        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民國 102 05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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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教育申請許可、變更或續辦,應經審議會之決議。審議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議決之。

審議會開會時,應邀請申請人或其推派提出申請之代表列席陳述意見。必要時,得邀請設籍學校代表或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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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160
學生申評會    2/3出席始得開會,出席 2/3同意得決議
 
非學校型態教育審議會 委員9~1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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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9788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2 月 04 日

第 9 條
實驗教育申請許可、變更或續辦,應經審議會之決議。審議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議決之。
審議會開會時,應邀請申請人或其推派提出申請之代表列席陳述意見。必要時,得邀請設籍學校代表或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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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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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教育之申請、變更、續辦或廢止許可,應經審議會之決議;審議會之決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審議會開會時,屬個人實驗教育審議案件者,得邀請申請人列席陳述意見;屬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審議案件者,應邀請申請人或其推派提出申請之代表列席陳述意見;必要時,得邀請學生本人、設籍學校代表或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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