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據國民教育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凡6 歲至18 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
(B)6 歲至18 歲國民之強迫入學,另以法律定之
(C)對於資賦優異之國民小學學生,得縮短其修業年限,但以1 年為限
(D)國民教育,應由政府辦理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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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 B(18), C(1261), D(32), E(0) #524241
統計: A(105), B(18), C(1261), D(32), E(0) #524241
詳解 (共 3 筆)
#766358
第2條
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已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應受國民補習教育。
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之強迫入學,另以法律定之。
第3條
國民教育,以由政府辦理為原則,並鼓勵私人興辦。
第2條
九年國民教育及高級中等教育,合為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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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2442
☆ 國民教育法(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第 2 條
Ø 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已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應受國民補習教育。
Ø 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之強迫入學,另以法律定之。
第 3 條
Ø 國民教育分為二階段:前六年為國民小學教育;後三年為國民中學教育。
Ø 對於資賦優異之國民小學學生,得縮短其修業年限。但以一年為限。
Ø 國民補習教育,由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實施;其辦法另定之。
第 4 條
Ø 國民教育,以由政府辦理為原則,並鼓勵私人興辦。
Ø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據人口、交通、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劃分學區,分區設置;其學區劃分原則及分發入學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Ø 前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委由私人辦理,其辦法,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
Ø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其實驗內容、期程、範圍、申請條件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定之。
Ø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定之短期補習教育,不得視為前項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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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4790
國民教育法 ( 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 修正 ) |
第 2 條
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已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應
受國民補習教育。
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之強迫入學,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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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國民教育分為二階段:前六年為國民小學教育;後三年為國民中學教育。
對於資賦優異之國民小學學生,得縮短其修業年限。但以一年為限。
國民補習教育,由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實施;其辦法另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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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國民教育,以由政府辦理為原則,並鼓勵私人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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