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根據我國目前釋憲制度,立法委員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的門檻為:
(A)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二
(B)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
(C)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
(D)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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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6), B(1299), C(1628), D(430), E(0) #2455997
統計: A(666), B(1299), C(1628), D(430), E(0) #2455997
詳解 (共 5 筆)
#4285005
舊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5條第1項: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新法→憲法訴訟法(生效日期:民國111年01月04日)
第49條: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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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1524
已修法
答案:C
第 49 條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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