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根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6條規定,申請緊急生活扶助者,每人每次以補助幾個月為原則?
(A)3個月
(B)6個月
(C)9個月
(D)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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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4), B(154), C(4), D(8), E(0) #2572852

詳解 (共 2 筆)

#4493538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第 6 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緊急生活扶助者,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同

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申請緊急生活扶助,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檢具戶口名簿影本及其他

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由

鄉 (鎮、市、區) 公所、社會福利機構轉介申請。證明文件取得困難時,

得依社工員訪視資料審核之。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於緊急生活扶助核准後,定期派員訪視其生

活情形;其生活已有明顯改善者,應即停止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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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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