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8日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刪除《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特別偵查組設立法源),2017年1月1日將特偵組正式廢除。
建議删除。
原本題目:17 法院組織法第63 條之1 規定之特別偵查組,是設於: (A)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B)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C)最高法院檢察署(D)法務部.修改成為17 法院組織法第63 條之1 規定之特別偵查組,是設於: (A)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B)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C)最高法院檢察署(D)法務部 (E)已刪除
17 法院組織法第63 條之1 規定之特別偵查組,是設於: (A)臺灣臺北地方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