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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社會行政: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35201 |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政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社會行政: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35201

年份:104年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政法規)

17 為提供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參與工作之誘因,依據社會救助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其依社會救助而參與就業服 務、職業訓練或以工代賑,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就業而增加收入,得免計入家庭總收入,期間為多久?
(A)最長以一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一年
(B)最長以二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一年
(C)最長以三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一年
(D)最長以四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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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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