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犯罪嫌疑人因具有「特別身分」,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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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g(坐四望三) 高二下 (2017/04/26)
刑事訴訟法 第 31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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