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民法第764條第2項規定,物權之拋棄,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物權有其他法律上之利益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乙就A車之質權可促進其借款債權實現,進而對於丙的權利質權之實現有法律上利益。因此,依本條規定,甲不得拋棄A車所有權,以免乙之質權消滅;乙亦不得拋棄對A車之質權。
(B)民法第903條規定,為質權標的物之權利,非經質權人之同意,出質人不得以法律行為,使其消滅或變更。故乙不得拋棄作為權利質權標的之借款債權。
17 甲將 A 轎車設定質權於乙,供其向乙借款債權之擔保,乙將借款債權設定權利質..-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