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甲有 A 地。乙未經甲之同意,在 A 地上種植南瓜,共長出 15 顆南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為該 15 顆南瓜之所有人
(B)甲與乙共有該 15 顆南瓜所有權
(C)乙之行為構成不動產附合
(D)乙得向甲請求償還不當得利之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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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1), B(1310), C(91), D(296), E(0) #2129532
統計: A(241), B(1310), C(91), D(296), E(0) #2129532
詳解 (共 8 筆)
#4356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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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9232
民法66條: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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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8354
這題D也不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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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9791
- ✅ (B) 敘述錯誤:
根據民法第 811 條,動產因附合而成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由「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因此,南瓜的所有權歸屬於土地所有人「甲」一人,而非與乙共有。 - ❌ (A) 敘述正確:
如前所述,基於不動產附合(民法第 811 條)的規定,乙種植的南瓜成為 A 地的成分,甲身為土地所有人,依法取得該南瓜的完整所有權。 - ❌ (C) 敘述正確:
「附合」是指動產與不動產結合,非經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的情形。植物(南瓜)與土地結合,在尚未收割前屬於土地的成分,符合不動產附合之要件。 - ❌ (D) 敘述正確:
依據 民法第 816 條,因附合(第 811 條)而喪失權利而受損害者(乙),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價額(即南瓜的價值)。
法律重點總結
- 物權歸屬:土地上的植物在未分離前,視為土地的一部分,由土地所有人取得所有權。
- 損害補償:雖然乙不能主張擁有南瓜,但因其勞力與資材(南瓜苗)使甲受益,乙可依不當得利規定向甲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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