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覺得怪怪的,如果在法庭上當事人雙方都表明,其真意不符文字
法官不可能還會硬要按照文字做判斷
民法第4條
(略)....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很明顯就可以看出,原意的順序在文字之前
只能說,可能是當時資訊不發達,考生提出釋疑沒有現在這麼方便吧
票據法是特別法
民法是普通法
既然特別法有規定,就應先適用該條的規定,個人看法。
如果題目是票據金額的話,答案選以文字為準。
若是合約之類文件之金額的話,答案選以當事人真意為準。
這樣子嗎?
17 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應以下列何者為準? (A)文字為準(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