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疏導群眾之情形者,得使用下列何項警械指揮?
(A)警棍
(B)警刀
(C)警槍
(D)信號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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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02), B(8), C(45), D(61), E(0) #1607195

詳解 (共 8 筆)

#2431597
警械使用條例第二條: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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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7740
警械使用條例第 2 條     警察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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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9541
警械使用條例第 2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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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1640

5d71f206d12c2.jpg#s-791,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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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8039
疏導群眾應該沒有必要動刀動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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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9836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2

警械使用條例 第 2 條

(得警棍指揮的情形)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使用警棍指揮

(A)

 

一、指揮交通

 

二、疏導群眾

 

三、戒備意外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3

警械使用條例 第 3 條

(「得警棍制止」的情形)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制止:

 

一、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時。

 

二、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

 

三、發生第4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認為以使用警棍制止為適當時。

 

(警械使用條例 第 4 條,「得使用警刀或槍械」的情形)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4

警械使用條例 第 4 條

(「得使用警刀或槍械」的情形)

 

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1款、第2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警械使用條例 第 3 條「得警棍制止」的情形)

 

II.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得警棍指揮」、「得警棍制止」、「得使用警刀或槍械」、「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器械」、「得使用警銬」,應勤警械:警、警、防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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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9225
使用警棍指揮(摩友口訣如下)警械使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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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3459
不知道信號彈跟警槍的人是有多憤世嫉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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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625952
未解鎖
警棍指揮警械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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