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疏導群眾之情形者,得使用下列何項警械指揮? (A..-阿摩線上測驗
6F 小明 小五上 (2020/10/27)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2 警械使用條例 第 2 條 (得警棍指揮的情形)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指揮: (A) 一、指揮交通。 二、疏導群眾。 三、戒備意外。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3 警械使用條例 第 3 條 (「得警棍制止」的情形)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制止: 一、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時。 二、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 三、發生第4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認為以使用警棍制止為適當...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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