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警察機關於總統選舉期間,執行特種勤務備極辛勞,針對法令規定的安全維護對象及其親屬應確保其安全。以下有關特種勤務之敘述,何者錯誤?
(A)特種勤務安全維護之對象包括總統候選人,主要係指該總統候選人經政黨提名或達到連署門檻,至中選會當選公告日之翌日止
(B)安全維護對象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立即危害之虞時,「特勤人員」得使用槍械
(C)派出所員警執行特勤時,屬於特種勤務條例所稱的「特勤編組人員」
(D)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與其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屬於特種勤務安全維護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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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3), B(92), C(289), D(221), E(0) #2019179
統計: A(953), B(92), C(289), D(221), E(0) #2019179
詳解 (共 5 筆)
#6346677
(A)特種勤務安全維護之對象包括總統候選人,主要係指該總統候選人經政黨提名或達到連署門檻,至中選會當選公告日之翌日止自候選人完成登記日起,至中選會當選公告日之翌日止。各特種勤務任務編組機關(構)、單位,應依主管機關需求提供人員,編組協助安全維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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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10254
<<特種勤務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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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安全維護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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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種勤務安全維護之對象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與其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
二、卸任總統、副總統。
三、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及其配偶。
四、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與其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
五、其他經總統核定之人員。
﹝2﹞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所稱直系血親,除尊親屬外,應以家屬為限。
﹝3﹞前項家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安全維護:
一、服役期間。
二、受司(軍)法機關羈押或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在執行中。
三、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以外之地區。但有危安顧慮時,得經國家安全局局長核定保護之。
﹝4﹞第一項第三款對象安全維護期間,自候選人完成登記日起,至中選會當選公告日之翌日止。各特種勤務任務編組機關(構)、單位,應依主管機關需求提供人員,編組協助安全維護工作。
一、總統、副總統與其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
二、卸任總統、副總統。
三、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及其配偶。
四、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與其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
五、其他經總統核定之人員。
﹝2﹞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所稱直系血親,除尊親屬外,應以家屬為限。
﹝3﹞前項家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安全維護:
一、服役期間。
二、受司(軍)法機關羈押或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在執行中。
三、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以外之地區。但有危安顧慮時,得經國家安全局局長核定保護之。
﹝4﹞第一項第三款對象安全維護期間,自候選人完成登記日起,至中選會當選公告日之翌日止。各特種勤務任務編組機關(構)、單位,應依主管機關需求提供人員,編組協助安全維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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