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議會制度有一院制與兩院制,下列何者是支持一院制的論述?
(A)議會是合議機關,議員討論議案,往往不能控制感情衝動,以致作出不合理決議
(B)議會是立法機關,常利用預算議決權,干涉行政機關活動
(C)議會代表國民,國民不是一個統一體,常分裂為許多集團
(D)議會代表國民,法律是國民意志的表現,在同一時間,對同一問題,不能有兩個不同的意志
統計: A(226), B(357), C(191), D(4962), E(0) #1027457
詳解 (共 2 筆)
一院制 (一) 意義:國家只有一個議院,強調國家主權不可分割,國家意志應屬於單
一,故民意應經一院表達。 (二)優點:
1、民意統一:國家中只有一個全意志,而此全意志的表示,則為國家的法律,因此負責立法議院組織為一院制,才能表現出人民意志的統一。
2、責任明確:內閣只向一院負責,當議會與內閣意見不同時,內閣進退得以明確之依據,代議士與內閣官員之政治責任十分明白。
3、合乎經濟:因兩院會浪費金錢。
4、減少摯肘:沒有第二院的制衡。
5、議事效率較佳:一院制因為組織單純,法案無須同時徵求兩院一致的意見,因而可避免立法工作遲延時日,而達行動迅速之效。 (三)缺點:
1、易於一院專制之弊:因缺乏另一院的牽制。
2、立法草率:常因欠缺完善之考慮。
3、未能充分反映民意:一院制下的議員因難以調和社會各分子人口的利益,所以代表性不夠。
二院制: (一)意義: 國會分做兩個機關,分別開會,兩個機關的決議能夠一致的時候,才成為國會的真正決議。由此可知,國家雖置兩個立法機關,倘若議案不須經兩院議決,亦不能視為完全的兩院制國會。另主張兩院制者,主權單一,非謂不能機構分工,且兩院制國會,最後只有一個決定者,也無傷於國會整體性。 (二)類型:
1、平衡的兩院制:第一院和第二院均擁有實權,共同參與國家的立法工作。
2、不平衡的兩院制(一大一小的兩院制):第一院權力大,第二院權力小。 (三)兩院產生方式:
1、第一院:今日各國大都採用普通直接選舉代表組成。
2、第二院: (1)世襲 (2)政府任命 (3)民主直接選舉 (4)民主間接選舉 (四)第二院設置目的:
1、身分階級的遺跡(英國)。
2、聯邦國家;在聯邦層級代表各邦利益之機構(德國、美國)。
3、權力分立,上下議院彼此制衡,保障人權(德國) (五)兩院爭議解決方法:
1、協商委員會(Conference Commitee):由兩院指派代表,組成委員會,負責提出解決方案,再提報兩院通過;美國。
2、由兩院輪迴審議,直至雙方一致為止,而形成「轉駁」(Shuttle):兩院意見不一致時採用;比利時、義大利。
3、只享有某種擱延權力:適用於兩院立法權力一大一小的國會,即權限較小的上院持有意見時,享有此權;英國。
4、舉行聯席會議或全體大會:以解決爭議,獲得結論。 (六)兩院制的優點
1可阻止一院制國會發生「議會專制」
2可免除輕率、欠考慮、激進立法之弊,大幅提升大幅提升立法功能
3可集思廣益,提升法律品質
4對少數階級或族群較有保障
5第二院政治壓力較輕,比較老成持重,可冷靜的重新思考
6擴大參選空間,培養政治人才
7可為政府與第一院的調和機構,緩和行政與立法之衝突。 (七)兩院制的缺點
1較有礙於國民意志之統一
2兩院互相牽制,發生衝突時,若無配套設計,立法將因僵局而延擱
3共同行使立法權,在機制上若無妥善配套設計可能減輕兩方之責任心,易生推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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